省总工会发布提示函 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

2025-03-24 09:33:4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辽宁工人报刊社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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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权益,推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近日,《辽宁省总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发布,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事项发出提醒。

  《提示函》明确,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劳动安全培训和身体健康检查;营造生育支持友好的工作环境,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等方面内容。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是其重要的社会责任。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就业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禁止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也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任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均不得出现。此外,用人单位应确保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为她们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此外,每年应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每2年至少安排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提示函》还提醒,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关爱室、爱心母婴室等,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同时,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用人单位还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打造一个生育支持友好的工作环境。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要积极营造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的良好氛围,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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