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总工会指派公职律师为农民工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成功追加欠薪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讨回欠薪4.1万元。
一是主动提供援助。由于该案是法院执行阶段案件,且已被执行法院以原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为由予以驳回,社会律师不愿意接受委托。铁岭市总工会考虑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对方恶意转移股权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恶劣行为,主动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详细调查取证。公职律师详细查证,调取该公司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档案,查明该公司收取项目工程款当日,即被其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转移至个人账户;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在支付农民工王某工资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当天,将其持有的1600万元股权以800元价格转让给68岁的父亲,由其父承担限制高消费等法律后果,李某则以享有股东期限利益为由逃避债务。
三是提出法律意见。公职律师向法庭提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撰写代理词阐明观点,并收集相关案例。法院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追加铁岭市某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成功为农民工王某讨回欠薪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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