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发布

2024-11-13 08:30:3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辽宁工人报刊社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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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好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近日,省总工会发布《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

  《提示函》涉及明确劳动报酬相关规则等6个方面,旨在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明确,全省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要明确劳动报酬相关规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时间、方式等内容。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规则。

  要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要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用人单位应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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