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省总工会下发《辽宁省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学思想、当先锋、建新功”系列活动,引领千万职工集智创新,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争当先锋。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精简了条款数量,增加了新时代工会工作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表述,调整取消了有关评比、考核等表述。
《办法》明确了创新工作室命名范围和领衔人身份。省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及派出单位的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均可以申报省级创新工作室,不再要求省级创新工作室原则上从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已命名的市(产业)级创新工作室中产生。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由技艺精湛的工匠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包括高级技术职称)人才担任。
此外,《办法》明确推荐单位为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创新工作室由辽宁省总工会命名。命名工作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审核后,择优向辽宁省总工会推荐。辽宁省总工会组织审核、评审,择优命名。
2024年度辽宁省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辽宁省职工创新工作室推荐申报工作,将按修订后的《办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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